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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油船突发爆炸致2名船员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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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3-11-22 15:40【

2023 年1 月10 日1505 时,台州籍油船 H 轮空载由天津港驶往青岛董家口港途中,在黄海中部海域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2 名船员失踪,货舱及部分甲板设备损毁,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根据该轮事故报告书和船员的事实陈述,经综合分析,事故经过如下:

2023 年 1 月 8 日 0830 时,H 轮靠泊天津临港 9 号泊位,卸载沥青溶液 10070 吨。

1 月 9 日 0330 时,由天津港驶出,空载驶往董家口港,计划装载沥青溶液后驶往黄骅港。

1 月 10 日 1200 时许,二副在驾驶室看到甲板上没有人开展作业,之后值班期间二副和值班水手就重点关注了船舶航行过程中的周围海面情况,没再关注甲板情况。 

1500 时许,大副抵达驾驶室,二副与大副完成交接班后离开驾驶室。

1505 时,H 轮在 35°22′.5N/120°47′.8E 处(概位)发生爆炸。当时航向 268°,航速 12.4 节。爆炸发生时发出“嘭”的一声巨响,船舶强烈震动,大副被爆炸产生的气流推倒在地,爬起来后发现 H 轮产生了较大的尾倾,驾驶室外被黑烟笼罩。船长听到爆炸声后,立即赶到驾驶台,马上用 VHF12、08 频道呼叫董家口 VTS 和青岛 VTS,因该轮离岸距离较远的原因未叫通。刚呼叫完就传来第二声爆炸,第二声比第一声小一些,震动强度也略小。随后船长指令大副释放救生艇筏,通知全体船员去艇甲板集合。集合完毕后清点人数,发现少了 2 人。由于左舷烟雾较大,担心再次爆炸,故先后释放右舷救生筏、救生艇,救生筏扶正后,救生艇也入水,此时又发生一次爆炸(强度比前两次弱),船长命令船员赶紧登上救生艇筏。等候失联船员约 15 分钟后,为避免 H 轮沉没殃及救生艇筏,船长指令驶往附近的一艘商船“正德 009”轮,随后被其救起。2200 时许,15 名船员由“正德 009”轮安全转移到“北海救 115”轮上。

由于爆炸发生后现场形势紧迫,H 轮船员撤离前,未能将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文书资料以及个人物品带下船。1 月 14 日 1700 时许,H 轮残骸因遭遇寒潮大风(阵风 10 级)在青岛市灵山岛东南约 8.5 海里处沉没,未发生溢油等次生灾害,该轮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随船灭失。

本起事故导致 H 轮 2 名船员(吕**、任**)失踪,4 号舱与 5 号舱之间的船体发生开裂,两舱严重损毁,其他舱室及部分甲板设备不同程度受损。

(一)直接原因 

H 轮空载航行期间,货舱未保持有效密闭,舱内残留货物(沥青溶液)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该轮甲板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吕**、任**在作业前未按照《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及公司体系文件《油轮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作业环境,在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引发货舱油气爆炸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该轮船长、大副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有效落实船舶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轮管理公司对体系文件在船舶运行的监控存在不足,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水手长吕**、机工任**违规作业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第 5 条以及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二人在事故中失踪,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大副徐**疏于对所负责的船舶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监督管理,未对有关作业人员给予有效的领导和指导,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作为船舶甲板部安全管理人履职不到位,在 本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船长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人履职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依法对其实施行政 处罚。

X 公司对体系文件在船舶运行的监控存在不足,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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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转自航运在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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